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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凤、吴相华等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1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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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11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和凤、吴相华等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和凤;吴相华;王国建;余丽琴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1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和凤,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吴相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 被执行人:王国建,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 被执行人:余丽琴,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玄武区。 申请执行人陈和凤、吴相华与被执行人王国建、余丽琴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和凤、吴相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国建、余丽琴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和凤、吴相华6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申请执行费8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国建、余丽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王国建、余丽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国建、余丽琴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776.73元,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3776.73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国建、余丽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被执行人王国建名下的坐落在浙江省仙居县田市镇东周村的不动产本院已登记查封,系集体土地,目前难以处置。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776.7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建、余丽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国建、余丽琴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国建、余丽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和凤、吴相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国建、余丽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1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华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耿羽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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