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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东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罗特蒙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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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030号
  • 案件名称

    宁海东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罗特蒙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宁海东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罗特蒙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东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阳光社区大岙村下金10号(住宅)。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昕,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罗特蒙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38-1号(1-1-1)。法定代表人:谢巧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琳,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宁海东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罗特蒙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买受人东锦公司主张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了初步的证据予以证明。出卖人罗特公司否认该事实。案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进行鉴定,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故应当发回重审。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查清本案全部事实,再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海东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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