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希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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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578号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希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希来;牟德峰;张芬红;董云田;牟素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法定代表人:王家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波,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牟希来,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牟德峰,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张芬红,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董云田,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牟素美,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牟希来、牟德峰、张芬红、董云田、牟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9)鲁0725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无股权、债权、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二、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同意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东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葛明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赵延强书记员 贾海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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