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李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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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47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李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91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康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令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人偿还7673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0元,执行费1055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人偿还30000元,下余款项被执行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吴 莹审判员 唐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京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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