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郅中有、耿小五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1执恢112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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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0181执恢112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郅中有、耿小五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郅中有;耿小五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81执恢11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郅中有,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耿小五,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郅中有与耿小五扣车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巩经初字第214号经济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郅中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1执恢1125号,执行标的为41285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本案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共计扣划存款5974.11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12月16日到期,届满前15日向我院书面申请续冻,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耿小五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本案已将该车辆司法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21600元,扣除抵押款101154.72元后,剩余拍卖款20445.28元已打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6419.39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红亮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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