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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天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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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5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天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天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21号。被执行人:西安天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红旗社区316栋2号。本院立案执行的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天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天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西安天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支付飞行服务费1848822元,案件受理费959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天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西安天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西安天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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