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坤保洁服务中心、威海远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91民初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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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91民初1968号案件名称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坤保洁服务中心、威海远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坤保洁服务中心;威海远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91民初1968号原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坤保洁服务中心,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开发区汪疃镇三家庄村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U8DQ8XF。经营者:沈祥坤,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登市汪疃镇三家庄村27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远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初村镇院下村南、山海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R4RP52Q。法定代表人:刘晓梅,经理。原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坤保洁服务中心与被告威海远程机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坤保洁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祥坤保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阎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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