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厚鼎、杨国庆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号3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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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号3733号案件名称
王厚鼎、杨国庆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厚鼎;杨国庆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号3733号申请执行人:王厚鼎,男。被执行人:杨国庆,男。申请执行人王厚鼎与被执行人杨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4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国庆交付法院64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厚鼎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王厚鼎与被执行人杨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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