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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鼎、杨国庆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号3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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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号3733号
  • 案件名称

    王厚鼎、杨国庆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厚鼎;杨国庆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号3733号申请执行人:王厚鼎,男。被执行人:杨国庆,男。申请执行人王厚鼎与被执行人杨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4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国庆交付法院64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厚鼎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王厚鼎与被执行人杨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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