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华、姬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0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096号案件名称
王青华、姬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王青华;姬鹏;郭新梅;张掖市育英学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096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华,女,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玉萍,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王青华姐姐。被执行人:姬鹏,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郭新梅,女,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掖市育英学校。住址:甘州区润泉湖公园东侧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姬鹏,系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王青华与被执行人姬鹏、郭新梅、张掖市育英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青华(甲方)与被执行人姬鹏(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共为1039224元,现乙方已于2021年9月11日之前履行案件款10000元,剩余的案件款,乙方将修建的位于盛和路北侧新建B段综合楼5楼纵轴1-4轴线、横纵A-D轴线,由南向北1-4共8间公寓于2022年7月15日之前出租并交付给甲方,以每间每月租金460元的价格出租给甲方使用,以租金抵顶本案的剩余的案件款,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并利随本请。二、现甲方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2022年7月16日之后申请恢复对本案剩余案件款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青华于2021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汪生龙书 记 员 徐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费彪、安银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198号 下一篇 何勇、刘显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21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