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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5执恢2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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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执恢2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梓潼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梓潼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梓潼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勇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恢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梓潼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担保公梓潼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中段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673529398A。法定代表人:赵登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四川省梓潼县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597534717T。法定代表人:王具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彭勇,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执行梓潼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683000元及相应利息;2、若未按期偿还上列借款本息,则对彭勇所抵押的房产按顺位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5315元,由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92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通过总对总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0元,存在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彭勇名下银行账户仅有64.65元,未予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勇名下由不动产登记信息,在(2020)川0725执698号案件中并予以查封,因该房屋存在抵押、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通过户籍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彭勇常年未在村里居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6日以书面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庞元东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小青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恢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梓潼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担保公梓潼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中段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673529398A。法定代表人:赵登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四川省梓潼县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597534717T。法定代表人:王具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彭勇,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执行梓潼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683000元及相应利息;2、若未按期偿还上列借款本息,则对彭勇所抵押的房产按顺位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5315元,由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92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通过总对总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0元,存在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彭勇名下银行账户仅有64.65元,未予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绵阳兰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勇名下由不动产登记信息,在(2020)川0725执698号案件中并予以查封,因该房屋存在抵押、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通过户籍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彭勇常年未在村里居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6日以书面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庞元东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小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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