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5执恢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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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5执恢177号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5执恢177号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与李某7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258.3.30元,执行费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508.30元,其中,本金8258.30元,执行费50.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2200.00元。本院已于2018年6月29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3。至此,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雅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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