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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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526号案件名称
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靳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526号被执行人:靳某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陵川县潞城镇佛堂掌村人,现住陵川县。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4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靳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执行判决书靳某某需交纳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靳某某名下的晋EXXXX麒强牌汽车和晋EXXXXX解放牌汽车,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查封了该车辆登记档案,经调查两辆车均逾期未检验。无不动产、证券、保险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线下对被执行人靳某某的不动产、工商、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靳某某无工商、不动产、公积金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共计2050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国庆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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