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正柱、封真祥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7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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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730号之二案件名称
封正柱、封真祥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封正柱;封真祥;罗征林;邓红军;罗洪辉;李友亮;潘俊安;刘亮军;肖坤齐;周分工;曾伟忠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730号之二原告:封正柱,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君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封真祥,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君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征林,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桅,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红军,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桅,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洪辉,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第三人:李友亮,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第三人:潘俊安,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第三人:刘亮军,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第三人:肖坤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第三人:周分工,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第三人:曾伟忠,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封正柱、封真祥与被告罗征林、邓红军第三人罗洪辉、李友亮、潘俊安、刘亮军、肖坤齐、周分工、曾伟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封正柱、封真祥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正柱、封真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正柱、封真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封正柱、封真祥负担。审 判 长 王 堂 堂人民陪审员 黄金银人民陪审员江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 敏书 记 员 喻 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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