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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正柱、封真祥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7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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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73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封正柱、封真祥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封正柱;封真祥;罗征林;邓红军;罗洪辉;李友亮;潘俊安;刘亮军;肖坤齐;周分工;曾伟忠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730号之二原告:封正柱,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君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封真祥,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君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征林,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桅,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红军,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桅,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洪辉,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第三人:李友亮,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第三人:潘俊安,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第三人:刘亮军,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第三人:肖坤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第三人:周分工,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第三人:曾伟忠,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封正柱、封真祥与被告罗征林、邓红军第三人罗洪辉、李友亮、潘俊安、刘亮军、肖坤齐、周分工、曾伟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封正柱、封真祥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正柱、封真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正柱、封真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封正柱、封真祥负担。审 判 长 王    堂    堂人民陪审员 黄金银人民陪审员江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        敏书 记 员 喻        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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