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娅、姜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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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437号案件名称
姜文娅、姜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姜文娅;姜宇;张育伟;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贞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2437号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贞强、姜文娅、姜宇、张育伟: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贞强、姜文娅、姜宇、张育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78080.63元及后期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本金207742.55元、利息87272.23元、案件受理费2777元、保全费1938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300729.78元,本案收取4023元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52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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