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108民初15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1543号案件名称
苏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苏某;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108民初1543号原告:苏某,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原告苏某与被告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员 樊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 珊书 记 员 闫 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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