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与美课优课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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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844号案件名称
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与美课优课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美课优课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844号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办事处友谊小区A区3栋09号房-85。法定代表人:张晓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宝森,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会,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课优课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韩雪元。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美课优课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2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 航书 记 员 唐 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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