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仇海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9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91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仇海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仇海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被执行人仇海君,男,住洋县槐树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依据本院(2020)陕0723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仇海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5853.3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仇海君患精神病,未婚,下落不明;父亲仇林枝患病,现正在康复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房屋属危房改造(政府出资)。另外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仇海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仇海君名下无财产信息,其无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仇海君进行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佩宸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敏、张立文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4民申170号 下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