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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志稳、冉隆伟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恢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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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恢262号
  • 案件名称

    石志稳、冉隆伟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石志稳;冉隆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石志稳,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冉隆伟,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石志稳申请执行冉隆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冉隆伟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志稳与被执行人冉隆伟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冉隆伟尚欠石志稳人民币50000.00元,由冉隆伟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石志稳人民币5000.00元,直至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恢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陶书 记 员 唐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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