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关生、杭州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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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570号之一案件名称
俞关生、杭州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俞关生;杭州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俞关生,男,1945年0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娉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滕儒锋。 申请执行人俞关生与被执行人杭州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房租3700元、占有使用费18460元、违约金11700元、电费310.43元等合计34170.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予以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轮候冻结,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经实地查找及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履行案款,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5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肖 京 二О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严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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