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宁俊武、孙桂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4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499号
  • 案件名称

    宁俊武、孙桂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宁俊武;孙桂玲;许户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许户莘,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合阳县合川县,现住合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209275216。被执行人:宁俊武,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510054011。      被执行人:孙桂玲,女,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系宁俊武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2263221。申请执行人许户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4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俊武、孙桂玲偿还借款5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2日达成:1、被执行人宁俊武、孙桂玲一月内(2021年5月2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许户莘25000元,交纳执行费725元;2、被执行人宁俊武、孙桂玲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许户莘30000元;3、申请执行人许户莘同意现在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法院立即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费725元。于2021年9月29日以被执行人宁俊武、孙桂玲正在自觉履行,已给付10000元,卖了玉米后再给付15000元,2021年12月底给付30000元,故申请撤回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4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