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曾正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2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28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曾正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曾正良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住所地:新化县。负责人:廖汉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屹,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网络金融部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益岚,女,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网络金融部经理。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曾正良,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被执行人曾正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曾正良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贷款本金41991.18元、利息5100.28元、手续费9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15.65元,合计48699.11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8.5元,申请执行费630.49元。由于被执行人曾正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8月4日分别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8699.11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袁仕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曾电新代理书记员  曾卫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