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新顺、马会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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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42号案件名称
窦新顺、马会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窦新顺;马会斌;柒福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窦新顺,男,1952年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马会斌,男,1980年4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柒福珍,女,1983年9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新顺与被执行人马会斌、柒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会斌、柒福珍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马会斌、柒福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会斌、柒福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xxxx元无法实现及执行费xxx未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少华审 判 员 高 峰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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