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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星展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吉林省舒兰、向军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恢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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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恢545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市星展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吉林省舒兰、向军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市星展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吉林省舒兰;向军财;赵淑杰;陈明;苏永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恢545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星展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向军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赵淑杰,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陈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苏永富,男,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星展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军财、赵淑杰、陈明、苏永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9)吉0283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向军财、赵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舒兰市星展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0元,被告向军财、赵淑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给付原告星展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2%上浮50%计算的逾期罚息;二、被告陈明、苏永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恢54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向军财、赵淑杰、陈明、苏永富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此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恢5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杨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本裁定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盛振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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