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林、陈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03执恢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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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恢428号案件名称
李成林、陈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成林;陈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03执恢428号李成林、陈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林与被执行人陈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03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次剩余执行标的为75975.5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3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42477元,2021年2月2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4075.54元,2021年3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7190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03执恢4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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