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春光、吉林市船营区英派斯第一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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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517号案件名称
常春光、吉林市船营区英派斯第一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常春光;吉林市船营区英派斯第一健身俱乐部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517号申请人:常春光,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英派斯第一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经营者:柳树仁,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常春光与被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英派斯第一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春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英派斯第一健身俱乐部在银行的存款80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春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英派斯第一健身俱乐部银行存款80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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