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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明保、陈英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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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322号
  • 案件名称

    闫明保、陈英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闫明保;陈英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322号申请执行人:闫明保,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陈英,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闫明保与被执行人陈英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7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明保(甲方)与被执行人陈英(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甲方与乙方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案件款共为132331.88元,乙方现已履行8016元,剩余案件款124315.88元,乙方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现甲方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申请恢复对本案剩余案件款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闫明保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生龙书 记 员 徐志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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