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沔水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刘洋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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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509号案件名称
勉县沔水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刘洋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勉县沔水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刘洋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509号 原告:刘洋阳,男,生于2002年12月25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072XXXX212250913。被告:勉县沔水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XMGM0R。法定代表人:章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阳与被告勉县沔水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阳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刘洋阳负担。 审 判 员 郭 小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汤 敏书 记 员 覃 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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