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刘卫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0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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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00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波、刘卫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波;刘卫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波,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刘卫锋,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刘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刘卫锋达成和解协议:刘卫锋共计欠李波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5000元,合计225000元,由法院从刘卫锋账户扣划15188.69元支付给李波。刘卫锋于2021年10月21日前偿还李波150000元,剩余的59811.31元由刘卫锋于2022年1月28日前偿还完毕。执行费3275元由刘卫锋负担。因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22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文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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