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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春、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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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398号
  • 案件名称

    张晓春、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晓春;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398号原告: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180 。法定代表人:薛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春,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80905221612728198401111024。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晓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82021年9月6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晓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3440元,由原告榆林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春萍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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