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平、任莲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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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442号案件名称
侯建平、任莲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侯建平;任莲英;神木市东居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4442号原告:侯建平,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镇川镇侯方渠村。原告:任莲英,又名任莲,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镇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梅,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平,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神木市东居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法定代表人:白庆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侯建平、任莲英与被告神木市东居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建平、任莲英的委托代理人王喜梅、刘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神木市东居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建平、任莲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蔬菜款108169.9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在神木市大柳塔镇共同经营“神木市侯建平蔬菜批发门市”,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间,二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蔬菜,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五支欠条,共计108169.94元。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明一份,户口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第二组:欠据5支,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蔬菜款共计141849.94元,被告起诉前向原告偿还了25680元,起诉后又向原告偿还了8000元货款,下欠108169.94元。被告神木市东居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查,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在神木市大柳塔镇共同经营“神木市侯建平蔬菜批发门市”。被告神木市东居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侯建平出具55332元的欠单一支、2020年7月22日向侯建平出具43350元欠款单一支、2020年8月9日向任莲出具28257元欠条一支,2020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任莲出具13680.94元欠条一支,2020年10月14日,案外人张树忠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东居万家下欠侯平菜款壹仟贰佰叁拾元整”的欠条一支,共计141849.94元。二原告自认起诉前后,被告向二原告偿还菜款33680元,尚欠108169.94元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2020年3月17日向侯建平出具55332元的欠单、2020年7月22日向侯建平出具43350元欠款单、2020年8月9日向任莲出具28257元欠条和2020年10月6日向原告任莲出具13680.94元欠条均盖有被告神木市东居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能够证明被告欠二原告140619.94元的事实。庭审中,二原告自认被告向其偿还了33680元,故被告还应当偿还二原告欠款106939.94元。二原告提交的2020年10月14日案外人张树忠向原告出具的内容为“东居万家下欠侯平菜款壹仟贰佰叁拾元整”的欠条不能证明系被告所欠,故本院对二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神木市东居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又未提交相关证据,消极行使诉讼权利,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神木市东居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建平、任莲英欠款106939.94元。驳回原告侯建平、任莲英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神木市东居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晓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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