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兰、王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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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42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桂兰、王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桂兰;王东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桂兰,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王东,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桂兰与被执行人王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东偿付申请执行人徐桂兰租赁费357723元,案件受理费3333元、执行费5265元。但被执行人王东未履行义务。2021年8月17日,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东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子长市****商业面积157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徐桂兰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等待我院(2021)陕0623执485号执行案件评估、拍卖此查封物偿还案件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强 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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