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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杨小洪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恢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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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恢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智、杨小洪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智;杨小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恢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智,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杨小洪,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王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2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小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2016年12月2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04元。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受理。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小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9月25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杨小洪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小洪名下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类财产和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小洪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核实,发现在车辆管理所已注销登记;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工商系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小洪名下有大汉龙城10栋11405室预告登记房屋一套,经本院调查核实,该房屋于2016年5月25日已转让他人,并办理了相关产权变更。2021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小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被执行人杨小洪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下: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2016年12月2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04元,执行费4854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小洪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刘雅丽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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