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银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5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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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55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银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银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思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姬银花,女性,1979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延平,男性,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延平,男性,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姬银花、张延平、刘延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另行达成协议并兑现本金及利息,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0执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 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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