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梅、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3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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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3391号案件名称
王志梅、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志梅;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梅,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珠波里3、4号楼底商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P2F34T法定代表人:刘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梅与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339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梅,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珠波里3、4号楼底商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P2F34T法定代表人:刘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梅与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339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睿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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