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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梅、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3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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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3391号
  • 案件名称

    王志梅、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志梅;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梅,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珠波里3、4号楼底商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P2F34T法定代表人:刘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梅与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339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梅,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珠波里3、4号楼底商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P2F34T法定代表人:刘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梅与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339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同盈(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睿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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