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翔龙饮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8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837号案件名称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翔龙饮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翔龙饮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837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桥,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大连翔龙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南沟村。法定代表人:刘万东。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翔龙饮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5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頔一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和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009号 下一篇 贾郭胜、田东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