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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北京东方万年红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异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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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异87号
  • 案件名称

    张勇、北京东方万年红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勇;北京东方万年红商贸有限公司;邹以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异8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万年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乙10号1-3五层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60212667。第三人:邹以明,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居民,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和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万年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东方万年红商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做出的(2021)川1028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因第三人邹以明系被执行人北京东方万年红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被执行人北京东方万年红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清偿本院(2021)川1028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邹以明认缴出资70万元,实缴出资20万元,尚有50万元未缴足。在该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加速到期股东的出资期限。申请人张勇有权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北京东方万年红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邹以明在未缴足的50万元范围内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邹以明为(2021)川1083执11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邹以明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勇履行支付货款及赔偿金共计65978元的义务。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魏 乔审 判 员  黄玉华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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