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华、冯建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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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329号案件名称
南建华、冯建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南建华;冯建忠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329号原告:日生,冯建忠,男,汉族,1966年12月3,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南建华、男、汉族、45岁,陕西省吴起县人,已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忠与被告南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忠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建忠负担。审 判 员 蔺 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江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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