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南建华、冯建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3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329号
  • 案件名称

    南建华、冯建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南建华;冯建忠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329号原告:日生,冯建忠,男,汉族,1966年12月3,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南建华、男、汉族、45岁,陕西省吴起县人,已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忠与被告南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忠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建忠负担。审  判  员  蔺    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江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