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万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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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60号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万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万军;刘艳丽;李德军;刘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以下简称“西乡农商银行城关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彭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该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强,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万军,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乡县。被执行人:刘艳丽,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乡县。被执行人:李德军,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刘娟,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乡县。申请执行人西乡农商银行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军、刘艳丽、李德军、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陕0724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万军、刘艳丽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西乡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李德军、刘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西乡农商银行城关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婚姻等信息,依法冻结并扣划了刘艳丽财付通账户余额11099.45元,冻结并扣划了刘娟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合计1884元,被执行人万军主动缴纳5253元,以上合计18236.45元,扣除案件受理费2205元、执行申请费3048元后,下余12983.45元西乡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已领取。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西乡农商银行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12983.45元外,下余借款本金137016.5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万军、刘艳丽自2022年1月1日起每月偿还6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如(2021)陕0724执959号案件先于本案履行完毕,则从次月起本案每月偿还金额不低于10000元。三、被执行人李德军、刘娟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乡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同意解除四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96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判员 邹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淑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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