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凤菊、吴其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9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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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96号之三案件名称
欧阳凤菊、吴其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欧阳凤菊;吴其隆;陈裕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欧阳凤菊,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被执行人:吴其隆,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现在永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裕祚,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凤菊与被执行人吴其隆、陈裕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肖 波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雄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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