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娥、高仕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6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626号案件名称
高娥、高仕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娥;高仕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7626号原告:高娥,女.被告:高仕进,男.原告高娥与被告高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佩佩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仕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在2019年年底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高仕进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所举的借据一支,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因资金短缺于2019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原告自认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其偿还了39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主张权利,该借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本次诉讼只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自愿放弃利息,但其承认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其偿还了3900元,该笔还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先支付已经产生的利息,如超过了已经产生的利息,超过部分应抵顶本金。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1.5%符合借款时的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但对于2020年8月19日以后的利率,根据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被告约定借款利率不宜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由于原、被告发生借款行为时国家没有公布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按照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2020年8月20日作为分界线,之前按照原、被告之前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利息,之后均调整为年利率15.4%(月利率1.28%)计算利息。经计算,被告支付的3900元中包含利息3274元,包含本金626元,故被告剩余本金9374元未还,应向原告支付。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高仕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娥偿还借款本金93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仕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庆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