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王某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5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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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5083号案件名称
李某1、王某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1;王某1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4民终5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200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哲,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返还彩礼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同居期间,上诉人怀孕,是被上诉人家暴导致孩子流产,一审判决返还彩礼款55000元,显失公平。王某1答辩称,上诉人诉称是因家暴而导致流产不是事实。李某1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合计12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2017年认识,后经恋爱于××××年××月××日(农历9月13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子女。原告在典礼前给被告大见面礼18000元,三金折款10000元,彩礼钱100000元,典礼当天给被告上下轿礼、过妆礼共11000元,被告回原告见面礼10000元,典礼前被告给原告购买一部手机、一枚戒指、海澜之家衣服两套、鞋两双及衬衣、领结等。2020年农历4月份双方分居。被告曾于2020年农历3月份怀孕,农历4月份流产。被告主张返还典礼前购买的个人陪嫁,现仍在原告处的有电视花一对,小花三个,被子四床,沙发罩一套,毛巾六对,水果盘一个,花盘一个,酒具两套,水壶两个,运动装一套、貂外套一件,护发素一瓶,脸盆两个、梳子两个。上述事实有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六份、聊天记录截屏、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系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诉称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0元,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原告给被告方见面礼、三金款、过妆礼及典礼前被告给原告的财物均属于赠与性质,双方均不再返还。因被告陪嫁的财产已送到原告家使用,可酌情抵顶部分彩礼款,原告不再返还被告陪嫁财产。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被告曾在同居生活期间怀孕流产,且被告还有部分陪嫁财产在原告处,因此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5000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彩礼款55000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720元、被告李某1负担72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子女。被上诉人在典礼前给付上诉人大见面礼18000元,三金折款10000元,彩礼钱100000元。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购买一部手机、一枚戒指、海澜之家衣服两套、鞋两双及衬衣、领结等物品。2020年农历4月份双方分居,上诉人曾于2020年农历3月份怀孕,农历4月份流产。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同居的时间以及上诉人在同居期间流产等事实,判决认定由上诉人李某1返还王某1彩礼款55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认为,彩礼款都已在日常生活中花销了,且是因为被上诉人对其家暴而导致的流产,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某1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曙辉审 判 员 江志刚审 判 员 陈德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永坤书 记 员 闫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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