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国、曾佑梅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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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749号案件名称
郭清国、曾佑梅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郭清国;曾佑梅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郭清国,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曾佑梅,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郭清国与被执行人曾佑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3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曾佑梅立即偿还申请人郭清国借款本息714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965元。由于被执行人曾佑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清国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12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以上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2日分别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郭清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71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袁仕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曾电新代理书记员 曾卫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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