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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勉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欧美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财保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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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财保3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中勉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欧美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中勉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欧美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财保32号 申请人:陕西欧美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12。法定代表人:李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臣冬,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N67N3E。法定代表人:田刚强,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陕西欧美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欧美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9267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613237181820210008355),对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9月9日,申请人陕西欧美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2021年9月23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日在本院领取(2021)陕0725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陕西欧美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欧美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92674.4元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慧                     书 记 员      杨      旭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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