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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定权、文金枝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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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924号
  • 案件名称

    徐定权、文金枝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定权;文金枝;徐某;张建国;张仲年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徐定权,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文金枝,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徐某(系徐定权、文金枝之孙),男,201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仲年,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定权、文金枝、徐某与被执行人张建国、张仲年请求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国、张仲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定权、文金枝、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国、张仲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定权、文金枝、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朱云辉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思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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