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恢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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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恢80号案件名称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执恢8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侯某、马某、蒋某某、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辽071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3306元,拍卖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位于锦州市太和区房屋。2021年9月14日,买受人金某以401120元的最高价竞得。房屋拍卖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7857元,余款113263元转移分配至(2020)辽0711执19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辽071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306元从扣划的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中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71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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