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倩、魏哲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09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0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倩、魏哲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倩;魏哲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096号之一申请人:刘倩,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哲辉,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10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曹 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荣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苗桂娟、黑山县大虎山中心医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303号 下一篇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恢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