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周焕博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13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1370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周焕博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周焕博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焕博,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650元,执行费5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照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