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4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刑更495号案件名称
粱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粱刚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刑更495号罪犯粱刚,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川05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粱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宣判后,粱刚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川05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粱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粱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6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粱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粱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珍审判员 杨 永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邓武乾、陈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42号 下一篇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周焕博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1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