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毅强、袁甜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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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10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毅强、袁甜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毅强;袁甜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毅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袁甜甜,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毅强申请执行袁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甜甜应向申请执行人马毅强给付案款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本案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的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承担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甜甜名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阎关路西延段北侧,宝安紫韵XX幢XXXXX室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合同备案号:YY20180XXXX),对其名下陕AXXXX的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并依法将其银行存款16049.55元划拨至我院执行账户,现该案款15391.5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马毅强,执行费658元已缴纳。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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