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外信、李浩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恢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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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恢134号案件名称
雷外信、李浩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雷外信;李浩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雷外信,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李浩昌,男,汉族,1955年8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雷外信与被执行人李浩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外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雷外信发现被执行人李浩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52.4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浩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浩昌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3、本院到被执行人李浩昌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本院在被执行人李浩昌户籍地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李浩昌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浩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浩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浩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雷外信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锋审判员 朱志耀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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